商场地面无安全隐患 顾客摔伤伤者有什么责任-李燕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侵权纠纷

结论:在商场地面无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顾客摔伤的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涉及顾客自身责任及可能的第三方责任。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顾客自身责任

  1. 过错情形:

    • 若顾客摔伤完全由自身原因导致,如奔跑、嬉戏、注意力不集中(如边看手机边走路)、未注意周围环境等,且商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平整、无障碍物、有必要的警示标识等),则顾客需自行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 例子:商场地面干净整洁,无任何湿滑或障碍物,顾客因低头玩手机未注意前方台阶而摔倒,此时顾客应自行承担责任。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顾客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商场的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或免除。

二、第三方责任

  1. 直接侵权人:

    • 若顾客摔伤系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如被其他顾客推搡撞倒、被商场内行驶的车辆碰撞等,且商场在整个过程中无过错(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无法预见或防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商场一般不承担责任,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 例子:顾客在商场内正常行走,被另一奔跑的顾客撞倒受伤,此时应由撞人的顾客承担赔偿责任。
  2. 第三方设施问题:

    • 若因商场外的第三方设备(如电梯故障由外部维修公司负责)或商场内但非商场直接管理的设施(如广告牌坠落由广告公司负责)导致顾客摔伤,商场可能需先行赔付后再向设备提供方或管理方追偿,但若商场能证明已尽到合理的管理和监督义务,也可能不承担责任。不过,这种情况在“商场地面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较为少见。

三、商场可能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虽地面无隐患,但其他方面未尽义务)

  1. 商场未尽到其他安全保障义务:

    • 即使地面无安全隐患,若商场在其他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及时清理商场内的杂物、未设置足够的照明导致顾客摔倒,或未对商场内的危险行为(如顾客之间的打斗)进行及时制止等,商场仍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 例子:商场内某区域灯光昏暗,顾客因看不清地面而摔倒,此时商场可能因未提供足够的照明而承担责任。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地面安全,还包括商场内的整体环境安全。

综合建议

  • 对于顾客:在商场内行走时,应保持注意力集中,注意周围环境,避免奔跑、嬉戏等危险行为。若因自身原因摔倒受伤,应首先反思自身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 对于商场: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商场内的地面、设施、照明等均符合安全标准,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同时,应加强对商场内危险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可能危害顾客安全的行为。
  • 在发生摔伤事件后: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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