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求直接否定另案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如何处理-汤伟勤律师|法行宝
2026-04-22 行政纠纷
  1. 原则上,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能直接否定
    生效判决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其认定的事实(尤其是“基本事实”或“法律要件事实”)具有既判力。这意味着,在后续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原则上应受该事实认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推翻。这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避免矛盾裁判,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生效判决的效力):生效判决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 例外情形:当事人可通过“相反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
    虽然生效判决的事实认定具有既判力,但并非绝对不可推翻。如果当事人能提供“相反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法院可以在后续诉讼中重新审查并作出不同认定。

关键点:

  • “相反证据”的标准:证据需具有“高度盖然性”或“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力,能直接动摇原判决的事实基础。例如,新发现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 程序要求:当事人需在后续诉讼中明确提出“推翻原判决事实”的主张,并提交证据支持。法院会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决定是否采纳。

示例:
若原判决认定“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但后续诉讼中甲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已还款,且乙无法反驳,法院可能认定借款已清偿,推翻原判决的“未还款”事实。

  1. 特殊程序:通过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纠正错误判决
    如果当事人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且无法通过“相反证据”在后续诉讼中解决,可依法申请再审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原判决损害其利益)。

适用情形:

  • 再审:原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情形(如证据伪造、适用法律错误等),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或改判。
  • 第三人撤销之诉:未参与原诉讼的第三人(如债权人、共有人)因原判决损害其权益,可在知道权益受损后6个月内起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中与其相关的部分。

提示: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例外救济途径”,法院会严格审查申请条件,当事人需充分准备证据和理由。

总结建议:

  • 如果当事人仅在后续诉讼中口头否定原判决事实,但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会采纳,还可能因“滥用诉讼权利”被训诫或罚款。
  • 如果当事人有新证据或发现原判决存在错误,应优先通过“相反证据”在后续诉讼中解决;若无法解决,再考虑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
  • 具体操作需结合案件细节(如证据类型、诉讼阶段等),建议当事人携带材料详细咨询,以便制定针对性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