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中标第二年单价上涨怎么办-何俊佳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合同纠纷

针对施工单位中标后第二年单价上涨的情况,核心结论需结合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及市场变化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1. 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若中标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价格调整机制(如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比例时调整单价),则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条款主张调价。例如,部分合同会约定“当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5%时,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或双方按比例分担”。此时需重点审查合同中的“调价公式”“基准价确定方式”等条款,确保计算依据充分。

  2. 法定调整情形的适用
    若合同未约定调价机制,但符合《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施工单位可主张变更合同。具体需满足:

    • 价格波动属于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战争、疫情导致材料断供);
    • 继续履行合同对施工单位明显不公平(如成本上涨超过30%且无利润空间)。
      此时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合同,但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价格波动与自身无关联且已采取合理措施控制成本。
  3. 固定总价合同的例外情形
    若合同为固定总价且明确约定“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调整”,则施工单位原则上需自行承担风险。但存在以下例外:

    • 发包方存在过错(如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
    • 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调整(如电力、水资源等垄断性资源价格变动);
    • 不可抗力导致成本激增(如自然灾害毁损运输通道)。
      此时需结合具体证据主张调整,但法院可能仅支持部分补偿而非全额调价。
  4. 实务建议

    • 证据固定:立即收集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市场价格报告等证据,证明成本上涨与中标时的预期差异;
    • 协商优先: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调价方式,避免诉讼成本;
    • 风险防范:未来合同中建议增加“价格调整条款”,明确调价触发条件、计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机制。

提示:单价上涨是否可调价需结合合同类型、条款约定及法律原则综合判断,建议提供合同文本及成本变动明细进一步分析。如有具体案例或合同条款需要解读,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