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购进猪肉没查验相关合格证明 责令后没改正用食品安全法126条处罚可以吗-陈阳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侵权纠纷

结论前置:饭店购进猪肉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在责令后仍未改正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 具体应用:

    • 在本案例中,饭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购进猪肉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这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这一违规行为后,会首先责令饭店改正,并给予警告。
    • 如果饭店在责令后仍未改正,即继续购进未查验合格证明的猪肉,那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就有权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饭店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如果饭店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比如多次违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饭店停产停业,甚至吊销其许可证。
  3. 建议与提醒:

    • 饭店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购进的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如果饭店对食品安全法规不了解或存在疑问,应当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避免因违规行为而面临法律处罚。

总结与后续行动建议:

  • 饭店购进猪肉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且责令后未改正的,确实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 饭店应当立即改正这一违规行为,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 如果饭店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