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造成损失 后来取得预售许可证 是否还可以主张条款无-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合同纠纷

结论:在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即便后来取得预售许可证,仍有可能主张条款无效,但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分析:在此情况下,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该条款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那么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该条款无效。这一规定并不受后续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影响。

二、预售许可证的取得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法定凭证。然而,预售许可证的取得主要影响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法性,即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直接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分析: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是商品房预售的一个法定条件,但它并不改变格式条款本身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可能无效的法律状态。因此,即便后来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也不能直接使原本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的格式条款变得有效。

三、综合判断与建议

  1. 若格式条款确实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且该条款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那么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无论后续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

  2. 若预售许可证的取得对合同整体效力有影响:例如,原本因无预售许可证而无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可能变为有效。但这并不改变格式条款本身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可能无效的事实。

  3. 建议: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首先收集证据证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以及该条款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然后,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即我,安启博,专注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领域),根据具体情况评估主张条款无效的可行性和策略。

进一步思考: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合同的整体效力、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大小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的法律判断和结果。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务必谨慎、全面地分析各种因素,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