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立案后公安如何撤案-刘元培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经济纠纷

虚开增值税发票立案后,公安机关撤案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严格程序,通常无法随意撤案。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定撤案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安机关撤案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例如虚开税款数额未达追诉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或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范畴。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时效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若自犯罪终了之日起已超期限,可撤案。
    •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需有国家特赦令明确免除刑罚。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罪等),此条不适用。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若涉案人员死亡,案件终止。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已受行政处罚且情节轻微,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 撤案程序要求

    • 内部审批:公安机关需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 通知相关方:撤案后需立即释放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若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需撤销案件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 处理涉案财物: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需制作清单后返还权利人或上缴国库。
  3. 实务中的难点

    • 证据不足不构成撤案理由:若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应补充侦查而非直接撤案;若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阶段)或撤销案件(公安机关阶段),但需严格审查证据标准。
    •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若行为同时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需先通过行政程序认定违法事实,再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例如,虚开税款数额未达刑事标准但已受行政处罚的,可撤案;若已达刑事标准,即使已受行政处罚,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4. 当事人救济途径

    • 申请复议或复核:若公安机关不予撤案,当事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监督撤案。
    • 证据提交:当事人可提供新证据(如补缴税款、取得对方谅解等)证明情节轻微,推动公安机关撤案。

建议:若案件已立案,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通过分析证据、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等方式争取撤案。若撤案无望,可转向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等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