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面对移送公安机关后先立案又撤案的虚开发票案件时,应依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撤案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定条件
- 程序处理:若公安机关撤案系因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法定理由,且撤案程序合法合规,税务机关应尊重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
- 实体处理:税务机关可重新启动税务行政程序,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涉案企业或个人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情况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证据衔接:税务机关应与公安机关沟通,获取撤案相关材料(如撤案决定书、证据材料等),作为税务行政程序的证据使用。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已收集到涉案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证据,税务机关可直接引用,无需重复取证。
公安机关撤案理由不充分或程序违法
- 程序监督:税务机关若认为公安机关撤案决定存在错误(如证据充分但撤案、未履行法定程序等),可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其重新审查或说明理由。
- 复议或诉讼:若公安机关坚持撤案且税务机关认为该决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税务机关可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甚至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独立调查:在公安机关撤案后,税务机关仍可独立开展税务调查,若发现涉案企业或个人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可依法作出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不受公安机关撤案决定的影响。
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处理
- 信息共享: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案件进展、证据材料及处理结果,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处理结果冲突。
- 联合执法:对于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虚开发票案件,税务机关可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专案组,共同开展调查取证、案件审理等工作,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公正、高效。
- 后续跟踪:税务机关应对撤案案件进行后续跟踪,若发现涉案企业或个人在撤案后继续实施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启动税务行政程序或再次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总结与建议:税务机关在处理移送公安机关后先立案又撤案的虚开发票案件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公安机关撤案的理由和程序合法性,灵活采取重新启动税务程序、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诉讼等措施,确保国家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形成打击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