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
法律背景与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一条款直接禁止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安排加班的行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也进一步细化了这一保护措施,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建议与应对方式:
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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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与诉讼:
特殊情况说明:
总结与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