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用谁出-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

  1.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报酬通常由委托人支付,具体依据双方约定或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若居间人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则由合同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报酬。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自行承担。
  2.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详细分析: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

  1. 居间报酬的支付: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或称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若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则应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报酬金额。
    • 特殊情形:如果居间人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因此促成合同成立,那么该合同的当事人应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 居间费用的承担:

    • 居间人在促成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活动费用,如市场调研费、差旅费等,通常由居间人自行承担。这是因为居间报酬已经涵盖了居间人提供服务的成本和利润。

举例:假设甲委托乙中介公司寻找商铺承租方,并约定促成租赁后支付报酬。乙成功促成甲与丙签订租赁合同,那么甲需按约定支付报酬给乙;若报酬未明确,则根据乙的劳务合理确定。乙在促成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活动费用,如交通费、广告费等,由乙自行承担。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

  1. 居间报酬的支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是因为居间人未能完成其主要的合同义务,即促成合同成立。
  2. 必要费用的支付:

    • 尽管居间人不能请求报酬,但如果双方有约定,居间人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用、信息发布费用等。这些费用是居间人在尝试促成合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且对于促成合同是必要的。

举例:假设甲委托乙中介公司售卖房屋,并约定若未促成交易则需支付乙的必要费用。乙虽进行了积极努力,如发布广告、带客户看房等,但最终未能促成交易。此时,乙无权要求报酬,但可按约定要求甲支付其必要费用,如广告费、交通费等。

总结与建议:

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费用的承担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应根据居间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来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报酬数额、支付方式及必要费用的范围等细节,以避免后续争议。如果你在居间合同方面有任何疑问或纠纷,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