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个人所得税赡养人能不能填家属的父母”这一问题,我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被赡养人范围。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被赡养人主要指的是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被赡养人并不包括配偶的父母,也就是说,您不能将家属(如配偶)的父母作为被赡养人来填报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接下来,我为您进一步解释一下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要点:
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上述范围内的老人的支出,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如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那么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作为扣除主体。
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可以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则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这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分摊方式: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如果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并且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综上所述,您不能将家属的父母作为被赡养人来填报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其他相关政策,欢迎随时向我提问。我会尽力为您提供清晰、详细、有深度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