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时是什么保证-高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合同纠纷

当保证人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时,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一般保证。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默认形式为一般保证。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 责任承担顺序:

    •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 诉讼地位:

    •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通常需要先起诉债务人,经过法院执行程序后,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才能再起诉保证人。
    •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
  3. 风险程度:

    • 对于保证人而言,一般保证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则相对较大,因为保证人可能需要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全部债务责任。

三、实际案例说明

假设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若甲到期未能还款,乙在起诉时:

  • 若按照一般保证处理:乙需要先起诉甲,并经过法院执行程序确认甲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能再起诉丙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 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处理(但在此案例中并不适用,因为未约定):乙可以直接起诉丙要求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四、特殊情况与注意事项

  • 例外情形:虽然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此时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需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 合同审查: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和误解。若对保证方式存在疑问或不确定如何约定,可以向我咨询,我会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综上所述,当保证人未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时,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一般保证。但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和误解,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