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个体工商户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不上保险的行为,通常属于违法行为,但具体需分情况讨论。
关于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最长11个月),且用工满1年未签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未签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实际用工、发放工资等),个体工商户仍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地区已合并)。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并可能面临罚款。
例外情形
若员工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个体工商户可不签订书面合同,但仍需缴纳工伤保险(部分地区允许单独参保)。此外,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需书面声明),该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补缴责任。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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