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成员中一人制作询问笔录是否程序违法-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4-08 行政纠纷

关于合议庭成员中一人制作询问笔录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结论如下:

  1. 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程序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议庭成员的职责是共同参与案件审理、评议并作出裁判,但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单一合议庭成员制作询问笔录。实践中,合议庭成员可能因分工不同,由其中一人负责记录询问内容,只要该笔录内容真实、完整,且经当事人确认或签字,通常不视为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40条:合议庭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共同行使审判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询问笔录需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 特殊情形下可能构成程序瑕疵
    若存在以下情况,可能影响笔录的合法性或被认定为程序瑕疵:

    • 未告知当事人权利:制作笔录时未告知当事人核对、补正或申请回避的权利;
    • 未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笔录真实性;
    • 合议庭未参与评议:仅由一人制作笔录后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未经合议庭集体评议。
      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若程序瑕疵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 实务建议

    • 对当事人:若发现笔录制作程序不规范,可当场提出异议并要求补正,或保留证据在后续程序中主张权利;
    • 对合议庭:建议明确分工,确保笔录由书记员或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制作,并经当事人确认,避免程序风险。

总结:单一合议庭成员制作询问笔录本身不必然违法,但需确保程序公正、笔录真实且经合法确认。若您遇到具体案件中存在此类问题,可进一步向我咨询细节,我会结合案情为您分析程序合法性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