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政府采购项目现在是合同不允许收取质保金吗-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合同纠纷

政府采购项目中合同是否允许收取质保金,需分情况讨论,目前法律并未完全禁止收取质保金,但存在限制性规定和鼓励性方向,具体如下:

  1. 法律未完全禁止收取质保金,但有严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中未明确禁止收取质保金,但要求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实践中,若采购人要求收取质保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 合理性:质保金比例、期限需与项目风险匹配,不得过高或过长(如通常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期限不超过质保期);
    • 公平性: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通过质保金设置排除竞争;
    • 合法性:不得以质保金名义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如履约保证金已覆盖风险的,不得重复收取)。
  2. 政策鼓励以非现金方式替代质保金
    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文件明确:

    • 推广保函替代:鼓励采购人接受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担保,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
    • 缩短退还期限:明确质保金应在质保期满后及时退还,不得无故扣留;
    • 禁止滥用质保金:对质量有明确保障的项目(如标准产品),可协商不收取质保金。
  3. 实际操作中的合规建议

    • 合同条款设计:若需收取质保金,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比例、期限及退还条件,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
    • 风险评估:根据项目性质(如工程类项目风险较高,可适当收取;货物类项目风险较低,可减少或免收)合理设置质保金;
    • 替代方案:优先采用保函、第三方担保等非现金方式,既符合政策导向,又能降低供应商资金压力。

总结:政府采购合同中收取质保金并非绝对禁止,但需严格遵守合理性、公平性和合法性原则,并优先考虑非现金替代方式。若您遇到具体项目中的质保金争议(如比例过高、退还拖延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项目细节提供合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