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犯罪开除引用法律条例第几条-李世杰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刑事辩护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开除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具体分析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该条款明确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此条款直接针对公职人员犯罪后的处分作出规定,强调“故意犯罪”且被判处特定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必须开除公职。若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较轻刑罚,可能不适用开除处分,但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该条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虽然此条款直接针对公务员录用条件,但结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及司法实践,可推导出:公务员一旦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无论故意或过失),均应开除公职。这一规定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形成互补,覆盖了所有公职人员(包括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开除的情形。

补充说明:

  • 若公职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可予以撤职而非开除,但需严格审查情节。
  • 实践中,公职人员被开除的流程需经立案调查、事实认定、处分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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