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时未休年假的补偿,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安排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方式:未休年假天数 × 日工资收入 × 200%(因300%中已含100%正常工资,故额外支付200%)。
示例:若职工日工资为500元,未休5天年假,则补偿为500×5×200%=5000元。
若因职工本人原因书面放弃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无需额外补偿。
关键点:需职工主动书面放弃,且用人单位需留存相关证据(如签字确认的申请书)。
若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
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注意事项:
如有具体案例或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