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认罪认罚条款是否都是必须要签的”这一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并且检察官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是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这是因为“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说明认罚确实包括了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接下来,关于如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由于员额检察官并无不起诉决定权,在未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前,并不能确定是否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在具结书中既写具体的量刑建议也写可能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然后签署后交检察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种做法则是在交检察长审批前先不签署具结书,审批通过后,再与当事人签署具结书,具结内容则明确为不起诉决定。
从专业角度来看,我倾向于认为应在提交检察长审批前签署具结书。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唯有签署了具结书,认罪认罚才成立,才能作为一个法定量刑情节纳入是否作相对不起诉的考量中;二是《指导意见》用词是“拟作出的”,说明签署时可以不作出明确的不起诉承诺,这为控辩协商留下了空间;三是将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纳入控辩协商的内容中,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当然,在签署具结书时,也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具结书的模板从形式上看可能并不包括不起诉决定,因此承办检察官在将具结书交给嫌疑人签署时,需要明确告知嫌疑人可能面临的不起诉决定,并确保嫌疑人充分理解并同意。另外,如果审批或讨论通过后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具结书就成为了这一决定的法律依据之一;如果不起诉意见被否决,那么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签署新的具结书。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条款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且检察官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那么是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