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提出的“未批先建是否必须要同时罚未验先投”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是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未批先建”:指的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未验先投”:则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就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的明确规定,如果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两个违法行为,那么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这意味着,这两个违法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的竞合”,不能根据违法侵害客体择一重者处罚,而是需要分别进行处罚。
此外,对于这两个违法行为的改正,也应该分别进行。例如,停止建设可以视为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改正,而停产并开始补办环评报告以及环保设施的验收手续,则可以视为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改正。
综上所述,如果建设单位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两个违法行为,那么必须分别依法进行处罚,不能合并处理或择一重者处罚。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