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合格离职审批表的填写需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要求,重点注意离职原因、审批流程、证据留存三个核心环节。以下是具体填写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离职原因栏填写规范
明确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填写时需写明具体不符合项(如:未通过岗位技能考核、未完成试用期业绩目标、违反公司考勤制度等),避免使用“能力不足”等主观表述,应附具体事实依据(如考核表、培训记录、违纪通知等)。
避免法律风险表述
❌ 错误示例:“员工能力差,无法胜任工作”
✅ 正确示例:“根据《试用期考核管理办法》第3条,员工在XX考核中未达60分合格线(附考核表),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
二、审批流程关键节点
部门负责人审批
需由直接上级填写“同意解除”意见,并注明“已核实考核结果属实”。若涉及跨部门岗位,需会签相关业务部门意见。
人力资源部审核
HR需确认:
员工签字确认
务必让员工在“本人确认”栏签字,注明“已知悉解除原因及依据,无异议”。若员工拒签,可通过EMS邮寄解除通知并留存凭证。
三、证据留存要求
书面材料清单
时效性提醒
解除决定需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逾期将视为自动转正。建议提前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流程,留出员工申诉期。
四、特殊情形处理
员工提出异议时
若员工主张考核不公,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在审批表中增加“异议处理”栏,记录员工申诉渠道(如工会、劳动监察部门联系方式)。
涉及经济补偿时
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如未明确告知录用条件)被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填写时需由HR审核是否属于合法解除情形。
温馨提示:不同地区对试用期解除的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如上海要求考核标准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建议填写前核对当地规定。如有具体案例或文件需要审核,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协助完善法律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