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计划生育被除名后,工龄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被除名发生在《劳动法》实施前(1995年1月1日前)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被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其除名前后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需分段计算。例如,若职工1990年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单位除名,1995年重新就业,则1990年前的工龄不纳入连续工龄计算,但可能影响退休待遇中的缴费年限认定(需结合当地社保政策)。
若被除名发生在《劳动法》实施后(1995年1月1日后)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存疑。若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如未履行法定程序、未支付经济补偿),职工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赔偿,此时工龄可能连续计算;若解除行为合法(如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则工龄计算仍参照除名前后的分段规则,但需注意:
特殊情形:政策性调整或地方性规定
部分省份(如广东、江苏)曾出台文件,明确“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除名的职工,其除名前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除名具体原因、地区、单位性质等),可补充说明后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