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承诺赠与但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法律依据、例外情形及实务建议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限制与法定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合同的履行需区分以下情形:
任意撤销权的限制
若赠与合同已办理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如赡养、抚养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受赠人可要求继续履行。
例:甲承诺向慈善机构捐赠10万元并公证,后反悔,慈善机构可依据公证合同要求甲履行。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
即使赠与合同未公证且无公益性质,若赠与人存在以下行为,受赠人仍可要求继续履行:
二、例外情形: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若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例:丁承诺向戊捐赠50万元用于创业,后丁因企业破产负债累累,可主张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实务要点:需赠与人举证证明其经济状况恶化与赠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达到“严重影响”程度(如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企业无法正常运营等)。
三、实务建议:受赠人如何主张权利?
固定证据
收集赠与合同、公证文书、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履行凭证(如部分转账记录)等,证明赠与关系存在及赠与人未完全履行。
协商与催告
优先通过书面催告函要求赠与人限期履行,保留送达证据(如EMS邮寄回执),为后续诉讼或仲裁做准备。
诉讼策略
总结:赠与合同的履行需结合合同性质、赠与人行为及经济状况综合判断。建议您根据具体案情,携带相关材料与我进一步沟通,我将为您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