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所依据的合同过期后,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影响扣除资格,并采取相应措施,具体如下:
合同过期但租赁事实持续
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承租人仍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租金支付方式未变(如按月转账),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原租赁合同可视为不定期租赁,继续有效。此时,纳税人仍可凭原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如银行流水、收据)申报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但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备税务核查。
合同过期且租赁关系终止
若合同到期后双方明确不再续租,或承租人已搬离并停止支付租金,则租赁关系终止。此时纳税人失去扣除资格,需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如3月1日至6月30日)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停止申报住房租金扣除。若未及时修改导致多扣税款,税务机关可能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合同过期后重新签订新合同
若双方续签新合同,纳税人需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原合同信息替换为新合同信息(包括租赁起止时间、租金金额等)。更新途径包括: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修改,或向扣缴义务人(如单位)提供新合同复印件。
行动建议:
如有其他细节疑问(如合同条款争议、税务申报操作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