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终止执行文书可以先行支付吗-喻燕立律师|法行宝
2025-05-15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经依法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终止执行文书是否可以先行支付?”我给出以下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如果经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且法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这通常被视为“中止执行”的一种情形),那么职工或其近亲属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来说,当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时,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如果即便经过了这些法律程序,仍然无法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且法院已经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文书,这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已经无法继续从用人单位那里追讨相关待遇了。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相关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予以先行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职工或其近亲属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在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经依法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且法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的情况下,职工或其近亲属是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