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刑事或行政处罚过是否属于 多次 认定范围-张鑫律师|法行宝
2026-03-22 刑事辩护

关于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刑事或行政处罚过是否属于“多次”认定范围的问题,结论如下:

在认定寻衅滋事罪中的“多次”时,通常指的是行为人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符合寻衅滋事构成要件的行为,且这些行为未经处理。这一认定标准综合考虑了行为次数、时间跨度、处理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

详细分析

  1. 次数标准:

    • “多次”一般指三次或三次以上,这是认定寻衅滋事罪中“多次”行为的基本次数要求。每次行为都应独立构成寻衅滋事,包括无故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
  2. 时间跨度:

    • 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行为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和关联性,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寻衅滋事行为是常见的认定标准。如果行为之间间隔时间过长,缺乏内在联系,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多次”。
  3. 处理情况:

    • 必须是未经处理的寻衅滋事行为才能累计计算次数。如果行为人之前已经因寻衅滋事行为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罚,那么这些行为将不计入“多次”的认定范围。
  4. 行为性质与构成要件:

    • 每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这要求行为在整体性质上属于寻衅滋事行为范畴,不要求每次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完全相同。
  5. 行为的独立性:

    • 每次寻衅滋事行为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每次行为在时间、地点、对象等方面有一定的区别,能够单独成罪或符合寻衅滋事的治安违法行为标准。基于同一犯意、针对同一对象在短时间内连续实施的一系列紧密关联的行为,可能被视为一次寻衅滋事行为。
  6.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 行为人出于挑衅社会、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等不正当目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这也会在认定“多次”时予以考虑。

特殊场景说明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若只发生一次,即使造成严重混乱,也不构成“多次”。但如果行为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多次实施此类行为,且每次行为都独立构成寻衅滋事,那么这些行为可以累计计算次数。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举例说明

假设某人在一年内,分别在不同地点无故殴打他人三次,且每次殴打行为都独立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该人之前未因寻衅滋事行为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罚。那么,该人的行为就符合“多次”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总结与建议:

在认定寻衅滋事罪中的“多次”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次数、时间跨度、处理情况、行为性质与构成要件、行为的独立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