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岗位被取消且劳动者不同意调岗,是否可以获得补偿金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N)。
关键点: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或未履行协商程序,直接以岗位取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2N)。
关键点:
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但停发工资或逼迫离职的情形
若用人单位未明确解除合同,而是通过停发工资、调整工作地点等手段逼迫劳动者离职,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N)。
关键点: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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