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面随意将离职原因填写为“自己离职”,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离职性质并如实填写。具体分析如下:
若员工主动提出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在离职手续中填写“自己离职”是符合事实的,但需注意保留员工提交的书面离职申请作为证据,避免后续争议。
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若实际是用人单位因员工过错(如严重违纪)或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解除合同,却填写为“自己离职”,则属于篡改事实。这种行为可能引发以下风险:
若双方协商一致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离职原因应明确记载为“协商一致解除”,而非单方面填写“自己离职”。若用人单位未如实记录,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责任(如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仍有权主张权益。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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