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提前20天填写了辞职报告,月底走,公司提前让走算违法吗”,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了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去安排新的员工接替工作,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然而,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等待满三十天后才能让劳动者离职。实际上,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辞职报告后,有权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和人员安排,决定是否提前让劳动者离职。这是因为,劳动者提前通知的义务,也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使其能够灵活应对人员变动。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已经提前20天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并注明了月底离职的意愿,但公司决定提前让您离职,这并不构成违法。因为公司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和人员安排,在收到您的辞职报告后,决定您的离职时间。当然,如果公司同意您按照原计划月底离职,那也是完全可以的。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如果您在辞职报告中明确注明了离职日期,并且公司也在辞职报告上审批同意了该离职日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不能单方决定让您提前离职。否则,就可能被视为辞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提前让您离职并不一定违法,这取决于您与公司之间的具体约定和公司的业务需要。如果您对公司的决定有疑问或不满,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