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纠纷应适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而非不当得利纠纷。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关系本质看
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形成的法定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要求补缴或赔偿的争议,本质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应通过劳动争议程序解决。
不当得利纠纷则适用于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民事关系(如误转账款、重复支付等),与社保缴纳的法定性、强制性特征不符。
从救济途径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劳动者需先申请劳动仲裁,对结果不服方可起诉至法院。
若以不当得利起诉,法院可能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或“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驳回,导致程序空转。
从请求权基础看
劳动者主张返还社保的请求权基础是《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未缴费的行政责任)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因此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而非《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返还)。
即使涉及“返还个人部分”,也需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用人单位违法性,再主张返还,而非直接适用不当得利。
实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