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何处理-畅军峰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行政纠纷

当遇到公安机关取证程序不合法的情况时,我们可以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处理。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旨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一、取证程序不合法的具体情形及对应的非法证据类型

  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 具体情形:侦查人员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不让其睡觉、殴打、威胁其家人安全等,迫使其作出有罪供述。
    •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此类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2.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具体情形:侦查人员可能使用暴力手段强迫证人作证,或威胁被害人如果不按照其要求陈述将对其不利,如殴打、拘禁证人,威胁公开被害人隐私等。
    • 法律后果:同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此类言词证据一般应直接予以排除。
  3.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

    • 具体情形:如无搜查证搜查且无正当理由(如擅自进入公民住所、办公场所搜查并扣押相关物证、书证),或扣押清单记录不规范(如无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 法律后果:对于这类物证、书证,并非一律排除。侦查机关可以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若能补正(如事后补充办理搜查手续)或作出合理解释(如当时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搜查证),证据仍可被采纳;否则,应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1. 启动阶段

    •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在审判阶段,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如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照片、证人关于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言等。
    • 法院依职权启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也可以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 调查阶段

    • 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控辩双方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就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发表意见。
    • 庭审中调查核实: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控辩双方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3. 处理阶段

    • 确认非法证据后排除:经过调查,法庭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继续审理案件:在排除非法证据后,法庭将根据合法的证据继续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三、实际案例说明

以某起盗窃案件为例,侦查人员怀疑犯罪嫌疑人张某有作案嫌疑,在未取得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张某家中搜查,搜出了被盗物品。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对张某进行了长时间的连续讯问,期间不允许其休息,还对其进行言语威胁,迫使张某作出了有罪供述。

  • 物证:无搜查证搜查取得的被盗物品属于物证。由于搜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侦查机关需要对该物证的来源和扣押过程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相关手续。如果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该物证将被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犯罪嫌疑人供述:采用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张某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张某有罪的依据。

综上所述,当遇到公安机关取证程序不合法的情况时,我们应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处理,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