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虚开发票罪被判处罚金后 税务部门是否还能以偷税进行行政处罚-宋媛媛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经济纠纷

纳税人以虚开发票罪被判处罚金后,税务部门仍可能以偷税进行行政处罚,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且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冲突。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刑事处罚(如罚金)与行政处罚是两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5条,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并已受刑事处罚,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再给予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如罚金与罚款不能重复)。但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如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与虚开发票罪的罚金属于不同性质的责任,前者针对偷税行为,后者针对虚开发票行为,因此不构成“同种类处罚”的重复。

  2. 偷税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若纳税人的虚开发票行为同时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关于偷税的构成要件(如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少列应税项目等),税务部门可独立认定其偷税行为,并要求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最高可达偷税金额的5倍)。刑事处罚不影响行政机关对偷税行为的行政追责,但需注意“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同一行为不得因同一法律关系被两次处罚。

  3. 实务中的关键点

    • 行为独立性:需证明虚开发票与偷税是两个独立行为(如虚开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同时通过其他手段隐瞒收入偷税)。
    • 处罚程序:税务部门需在刑事判决后重新调查偷税事实,确保证据充分且未被刑事程序覆盖。
    • 罚款与罚金的衔接:若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针对同一行为(如虚开发票),可能因“一事不再罚”被撤销,但偷税罚款通常不受影响。

建议:若您或您的企业涉及此类问题,需结合具体行为模式、证据链条及税务机关的调查方向,综合评估行政处罚风险。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例与法规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