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为逃税虚开发票经税务机关补税后,还能定虚开发票罪吗?”以下是我给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虚开发票和逃税是两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中的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当行为人为了逃税而虚开发票时,这两种行为就形成了牵连关系。
在刑法理论上,对于牵连犯,一般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在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之间,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较重的一种罪名进行处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较轻的罪名就被完全忽视了。实际上,不处罚轻罪并不等同于否定了轻罪的犯罪性质和刑法处罚性。
现在,我们来看您提到的具体情况:行为人为了逃税而虚开发票,但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前,已经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因此被免于行政处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还会被追究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即使行为人因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而被免于行政处罚(即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被免除),这并不免除其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虚开发票罪的行为本身已经侵害了国家税票管理秩序,这一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按照刑法的规定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虽然行为人在逃税方面已经通过补缴税款等方式避免了法律制裁,但其虚开发票的行为仍然需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然有可能被定虚开发票罪。
综上所述,为逃税虚开发票经税务机关补税后,并不能免除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虚开发票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其就有可能被追究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