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职工被鉴定为六级工伤且不能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调整岗位、支付伤残津贴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处理,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1. 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岗位,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六级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若职工因伤残无法从事原岗位,用人单位需证明调整后的岗位与职工劳动能力匹配(如降低体力要求、缩短工作时间等),且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操作要点:
2. 若无法安排工作,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若用人单位无合适岗位或职工拒绝调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注意事项:
3.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形
若职工因伤残无法继续工作且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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