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况下 先票后款 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杨玉婷律师|法行宝
2026-03-14 合同纠纷

“先票后款”条款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1. 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如果“先票后款”条款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例如,若条款要求一方在未收到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先开具发票,而此要求与税法中关于发票开具时点的规定相悖,且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那么此条款可能因违法而无效。
  2. 条款显失公平:

    • 在合同中,如果“先票后款”的约定明显对一方不利,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那么该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认定为无效。例如,若买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要求卖方在未收到任何预付款或定金的情况下先开具全额发票,而卖方因此面临较大的资金风险和税务风险,此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3. 条款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 如果一方在订立“先票后款”条款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那么该条款可能因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而被认定为无效。例如,若买方以不支付货款为威胁,要求卖方先开具发票,否则将拒绝履行合同,此条款可能因胁迫而无效。
  4. 条款与合同目的相悖:

    • 如果“先票后款”的约定与合同的主要目的或交易习惯相悖,且该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该条款可能因与合同目的相悖而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主要目的是完成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若“先票后款”的约定导致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的时间严重不匹配,影响了合同的主要目的实现,此条款可能因与合同目的相悖而无效。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法律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失公平,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等。因此,在订立“先票后款”条款时,应确保条款内容合法、合规,且双方权利义务平衡。
  • 法律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明确“先票后款”的具体约定,包括发票开具的时间、条件、方式等,以确保条款内容合法、合规且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建议在合同中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以约束双方的行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如果“先票后款”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该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的其他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若因条款无效导致一方遭受损失的,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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