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合同仅用于开票,合同效力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合同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时有效
若合同仅约定“双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仅为开具发票”,且合同其他条款(如标的、价款、履行方式等)均符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该合同有效。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咨询服务,乙支付价款,同时明确“本合同仅用于乙向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此类约定属于双方对合同用途的补充说明,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
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时无效
若合同表面约定“仅用于开票”,但实际目的是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方式逃避税收监管或套取资金,则属于《民法典》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第153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无效。例如:甲乙双方无真实交易,签订《购销合同》仅为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乙抵扣税款,此类合同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关于偷税的规定而无效,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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