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好只能用于开票的合同有效吗-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合同纠纷

双方约定合同仅用于开票,合同效力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合同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时有效
    若合同仅约定“双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仅为开具发票”,且合同其他条款(如标的、价款、履行方式等)均符合《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该合同有效。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咨询服务,乙支付价款,同时明确“本合同仅用于乙向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此类约定属于双方对合同用途的补充说明,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

  2. 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时无效
    若合同表面约定“仅用于开票”,但实际目的是通过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方式逃避税收监管或套取资金,则属于《民法典》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第153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无效。例如:甲乙双方无真实交易,签订《购销合同》仅为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乙抵扣税款,此类合同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关于偷税的规定而无效,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实务建议:

  • 若需明确合同用途,建议在合同中完整描述交易背景(如“本合同系双方就XX服务达成的真实交易,开具发票仅为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单独使用“仅用于开票”等模糊表述;
  • 若涉及大额交易或复杂交易结构,建议提前咨询税务机关或律师,确保合同目的与实际履行一致,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交易场景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会结合法律规定进一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