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合同整体效力需分情况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条款本身无效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方在收取款项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合同中约定“只开收据不开发票”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对方合法权利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154条,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合同整体效力需分情况
实务风险提示
建议:若您已签署此类合同,可要求对方补开发票;若对方拒绝,可向税务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2366)。如有进一步争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