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认定这15万元不是赠与-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合同纠纷

法院认定这15万元不是赠与,通常基于以下几个核心法律要点和事实考量:

  1.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与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其核心特征为“无偿性”与“单务性”(仅赠与人承担义务)。若法院认定15万元非赠与,可能因以下事实不符合赠与要件:

    • 存在对价关系:若转账时双方约定了特定条件(如借款、投资、共同生活开支等),或受赠方需履行特定义务(如照顾老人、协助工作),则可能构成附条件或目的性给付,而非赠与。
    • 资金用途与性质:若15万元明确用于特定目的(如购房、医疗、教育),且双方约定为共同支出或借款,法院可能认定其性质为借贷或共同投资,而非赠与。
    • 双方关系与交易习惯:若双方存在频繁经济往来(如亲属间长期互助、商业合作中的资金流转),法院可能结合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排除赠与可能性。
  2. 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在合同纠纷中,主张赠与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合意(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若法院认定非赠与,可能因:

    • 赠与合意证据不足:若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赠与合意,而被告能证明资金流转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借贷、合伙、委托等),法院将倾向于否定赠与。
    • 资金流转的客观证据:若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显示资金用途与赠与无关(如标注为“借款”“投资款”),或存在定期、等额的转账模式(如工资、分红),法院可能认定其性质为其他法律关系。
  3. 特殊情形下的法律推定

    •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若15万元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大额财产,法院可能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认定该行为无效或非赠与,而构成无权处分或共同债务。
    • 恶意串通或虚假意思表示:若双方通过虚假赠与掩盖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无效),否定赠与效力。

法律建议:
若您涉及此类纠纷,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 赠与合意的直接证据:如书面赠与协议、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赠送”的表述;
  2. 资金流转的客观证据:如转账备注、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明资金用途与性质;
  3. 双方关系与交易习惯的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过往经济往来记录等,辅助证明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

提示:法院对赠与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综合判断,不同案件可能因事实差异得出相反结论。若您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