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撤销原行为 当事人要求责令重作 复议决定如何处理-封国强律师|法行宝
2026-03-11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期间,若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原行政行为,且当事人要求责令重作,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如下:

  1. 若原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且撤销后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若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且撤销后需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此时,复议决定需明确重作的期限和要求,避免被申请人拖延或重复违法。
    法律依据:复议机关需审查原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若撤销后存在权利义务真空或公共利益需要,可责令重作。

  2. 若原行政行为撤销后无需或不宜重新作出
    若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行为撤销后,当事人诉求已通过撤销得到满足(如行政处罚被撤销后无需再处罚),或重作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如申请许可的事项已不符合条件),则应驳回当事人责令重作的请求,并可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如诉讼、申诉)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复议机关需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若重作无实际意义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一事不再罚”),则无需责令重作。

  3. 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若复议机关已责令重作,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向复议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履行。
    法律依据:复议决定的执行力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关键,被申请人不履行时,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救济。

实务建议:

  • 对当事人而言,若遇到此类情形,需在复议决定中明确要求复议机关对“是否责令重作”作出明确表态,避免复议机关以“程序终结”为由回避实质审查。
  • 对被申请人而言,撤销原行为后需谨慎评估是否需重作,避免因程序违法(如超期重作)或实体违法(如重复处罚)引发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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