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适用范围-王锐律师|法行宝
2026-03-03 侵权纠纷

结论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符合特定条件时的免责情形,其适用范围主要针对那些已经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

详细分析:

  1. 免责条件: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若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比如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在该食品被查出不符合标准时,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于受到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免于处罚,食品经营者仍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召回等后续处理工作。
  2. 适用对象:

    • 此条款主要适用于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等。这些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以确保所经营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3. 证据要求:

    • 食品经营者要主张免责,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些证据可以包括进货时的查验记录、供货者的资质证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可能无法享受免责待遇。
  4. 法律后果:

    • 若食品经营者符合免责条件,则不会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但如前所述,仍需配合召回等后续工作,以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继续流通,危害消费者健康。
    • 若不符合免责条件,则食品经营者将面临《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5. 实际案例:

    • 在实际案例中,曾有食品销售者因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被查处。但该销售者能够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者资质证明以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存在问题。最终,该销售者被免于行政处罚,但仍需配合召回工作。

总结与建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那些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且确实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食品经营者可以放松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相反,食品经营者应更加严格地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确保所经营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若您作为食品经营者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并履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