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宣传时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即使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可能构成侵权。关键在于是否获得了肖像权人的同意,以及使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一、法律规定与侵权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一规定并未将“以盈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即使宣传行为不带有营利性质,如未经肖像权人明确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宣传、展示等,也可能构成侵权。
二、合法使用情形(不构成侵权)
当然,也存在一些合法使用他人肖像而不构成侵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以下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合理使用其肖像:
新闻报道: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必要范围内合理使用他人肖像,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电视台在报道某次公益活动时,拍摄并播出参与者的画面,属于传递真实信息的合理行为。
公益活动:为公共利益需要,在特定公益活动中使用他人肖像,且未对肖像权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一般不构成侵权。如公益组织为宣传环保理念,使用志愿者肖像制作海报,但需注明使用目的为公益,且不得对志愿者形象进行不当修改。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如学生临摹网络上的肖像以提高绘画技巧,属于合理使用。
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在拍摄城市风景等公共环境时,不可避免地出现的路人肖像,用于展示公共用途时不构成侵权。
三、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
如果宣传时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且不属于上述合法使用情形,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可能包括擅自拍照、绘画、雕塑等制作行为,以及擅自使用、公开肖像等行为。一旦构成侵权,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能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四、实际案例与启示
以学校未经学生同意,将学生在活动中的照片用于非商业性质的宣传册制作为例。这种行为若未获得学生授权,即可能侵犯其肖像权。因为即使宣传册不用于营利目的,但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仍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学校在使用学生肖像前,应事先获得学生的明确同意,或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五、建议与总结
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宣传时,务必尊重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果无法确定使用行为是否合法,建议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具体法律意见。作为王勤伟律师,我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公司事务、法律顾问、投资融资、侵权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的问题,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