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申请人要求出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证明,可按以下方式答复:
明确告知不属于公开范围及依据
直接说明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并引用具体条款(如第13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第14条“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等)。例如:“经审查,您申请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该信息不予公开。”
区分“不予公开”与“不存在或无法提供”
若信息因客观原因不存在或无法提供(如未制作、未保存),需明确告知并说明理由,避免申请人误解为“故意不公开”。例如:“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您申请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4项,该信息无法提供。”
提供救济途径指引
告知申请人若对答复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注明复议机关或管辖法院的名称、期限等。例如:“如您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避免出具“证明”的误区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身即具有法定效力,无需额外出具“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证明文件。若申请人坚持要求书面证明,可明确拒绝并说明理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机关已通过书面答复履行告知义务,无需另行出具证明。”
注意事项:
如有具体案例或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