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通知书是谁可以做出-万辉律师|法行宝
2026-02-23 刑事辩护

不予立案通知书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审查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后,认为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作出,并送达给控告人,特定情况下也会送达给报案人、举报人、扭送人及自首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作出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后,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二、不予立案通知书的送达对象

  1. 控告人:

    • 定义: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指控特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 送达理由:控告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向其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如申请复议等。
  2. 报案人:

    • 定义: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人。
    • 送达理由:报案人有权了解案件处理情况,对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时可提出复议。虽然法律条文未明确提及报案人必须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但在实践中,报案人通常会被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
  3. 举报人:

    • 定义: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人。
    • 送达理由:举报人虽然可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提供了案件线索,司法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告知举报人。
  4. 扭送人:

    • 定义:将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强行扭送到司法机关的人。
    • 送达理由:扭送人协助司法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对其行为和提供的线索应给予回应,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向扭送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5. 自首人:

    • 定义: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 送达理由:自首人投案后,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司法机关应向其说明理由,并可能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三、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与救济途径

  • 法律效力:不予立案通知书是控告人后续申请复议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重要依据,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 救济途径:控告人如果不服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可能指令下级机关立案或自己直接立案。此外,控告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监督。

四、实际应用与重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仅是证明相关机关已依法处理案件的证据,也是控告人了解案件处理结果和寻求进一步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保障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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