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老板以“没过试用期”为由不支付工资或拒绝承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是否合法以及实际工作情况。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试用期约定的合法性
试用期需书面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若老板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口头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约定无效,您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老板无权以“没过试用期”为由拒绝支付工资或否认劳动关系。
试用期期限需合法
即使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也需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
二、实际工作情况与工资支付
已实际提供劳动
无论试用期是否合法,只要您实际为老板工作了10天,老板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30条)。工资标准按以下方式确定:
老板拒付工资的违法性
老板以“没过试用期”为由拒付工资,属于拖欠劳动报酬,违反《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您有权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三、特殊情况: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若老板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您除可主张10天工资外,还可要求老板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从用工第2个月起计算,但您仅工作10天,暂不涉及此项,但可作为后续维权参考)。
行动建议
总结:老板以“没过试用期”为由拒付工资或否认劳动关系,大概率不合法。您有权要求支付实际工作期间的工资,并可通过投诉或仲裁维权。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