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在起市发卡属于不正当竞争吗-杨杰律师|法行宝
2026-02-21 公司事务

单位发放超市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结合具体行为模式和法律要件综合判断,目前无法直接定性,但可分情况说明如下:

  1. 若单位为普通企业,向消费者发放超市卡用于促销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需满足“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且“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要件。若单位发放超市卡是面向终端消费者(如超市顾客)的促销行为,且未涉及排挤竞争对手、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情形,通常属于合法经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超市为吸引顾客发放满减卡,属于常见促销手段。

  2. 若单位为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如供应商、合作伙伴)发放超市卡
    需重点审查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禁止的“商业贿赂”。若发放超市卡的目的是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 卡片价值明显超出正常商业往来礼节性范畴(如单次发放价值数千元);
    • 伴随要求对方提供排他性合作、降低价格等不公平条件;
    • 存在“账外暗中”操作(如未如实入账、规避财务监管)。
      例如,某企业为让供应商优先供货,长期向其采购负责人发放高额超市卡,可能涉嫌商业贿赂。
  3. 若单位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此类主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发放超市卡等手段强制交易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例如,某供水公司要求用户必须购买其指定的超市卡才能办理用水业务,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建议行动:

  • 若您是单位方,需审查发放对象(消费者/交易方)、目的(促销/获取竞争优势)、方式(公开/隐蔽)及价值,确保符合商业惯例且无排他性要求;
  • 若您是竞争对手或消费者,认为某单位发放超市卡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可收集证据(如卡片发放记录、交易条件对比、证人证言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诉讼维权。

如有具体场景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说明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