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离职原因勾选个人原因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从多个法律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一规定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条件,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旦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就立即且自动地转变为劳务关系或其他非劳动关系。
接下来,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还能继续存在劳动关系。这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劳动者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
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且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或其他非劳动关系是合理的。
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如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并且这一状况并非由用人单位造成,那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或继续用工。如果用人单位选择继续用工,并且双方未就新的用工关系达成一致,那么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考虑,通常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延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在离职原因上勾选“个人原因”,而实际上劳动者并未主动提出离职,且用人单位未就后续用工及社会保险的转换问题进行过协商,那么这种勾选可能并不合法,因为它可能误导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后续的社会保险待遇。
现在,回到您提出的具体问题:如果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离职原因勾选“个人原因”,是否合法?这取决于实际情况。如果劳动者确实主动提出了离职,或者双方已经就离职事宜达成了一致,并且这一离职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无直接关联(例如,劳动者因个人发展原因选择离职),那么勾选“个人原因”是合法的。然而,如果劳动者并未主动提出离职,且用人单位未就后续用工及社会保险的转换问题进行过协商,就直接在离职原因上勾选“个人原因”,那么这种做法可能并不合法,因为它可能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离职原因勾选“个人原因”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或双方已就离职事宜达成一致,且离职与退休年龄无直接关联,则合法;否则,可能不合法。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谨慎、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