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房未批先建补办手续是否就合法”的问题,这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要明确“未批先建”的定义。根据相关政策,“未批先建”指的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预测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探讨补办手续的情况。虽然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在“未批先建”后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进行审批,但这并不意味着补办手续后“未批先建”的行为就变得合法了。补办手续只是建设单位在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后,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用于符合后续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
对于补办手续后的处理,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如果补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环保部门会依法作出批准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之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的认可或豁免,而是对当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认可。
如果补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环保部门会依法不予批准,并可能要求建设单位恢复原状。这进一步说明了补办手续并不等同于合法化之前的违法行为。
此外,对于农村建房等特定情况,政策还有更为严格的规定。例如,从2020年7月3日起,所有农村建房需求均要“先审批、后建设”。对于“未批先建”造成乱占耕地的行为,会被视为“新增乱占耕建房行为”并予以拆除。这显示了政策对于“未批先建”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综上所述,建房未批先建后补办手续,并不意味着之前的违法行为就变得合法了。补办手续只是建设单位在认识到自身错误后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用于符合后续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但无论如何,建设单位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工建设前依法报批相关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