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少 合同约定以实际工程量为准怎么办-李再庆律师|法行宝
2026-02-13 合同纠纷

结论:当合同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少,但合同约定以实际工程量为准时,通常应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不过还需考虑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双方协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等因素。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依据合同条款处理

  1. 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既然合同明确约定以实际工程量为准,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当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工程价款。这是遵循合同约定原则的体现,双方都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例如,在一个建筑工程合同中,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浇筑的混凝土方量来计算工程款,那么在工程结束后,就应按照实际测量的混凝土方量进行结算,而不是按照合同最初约定的工程量。
  2. 关注其他相关条款:除了以实际工程量为准这一核心约定外,合同中可能还存在其他与工程量计算、价款调整等相关的条款。比如,合同可能规定了工程量的测量方法、计价标准、变更程序等。这些条款都会对最终的结算产生影响。例如,合同约定工程量的测量需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就应按照这一约定来执行,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双方协商解决

  1. 友好沟通达成一致:在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存在差异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结算问题。协商的内容可以包括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例如,双方可以协商按照实际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来调整工程价款,或者约定在原合同价款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的金额。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考虑双方的利益平衡:在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平衡。对于发包方来说,要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对于承包方来说,要保证能够获得合理的工程价款。例如,如果实际工程量增加是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的,如设计变更、增加工程内容等,那么发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增加;如果实际工程量减少是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导致的,如施工效率低下、浪费材料等,那么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减少。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不可抗力因素:如果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的差异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等,那么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按照公平原则来分担损失。例如,在地震发生后,部分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导致实际工程量减少,那么双方可以协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
  2. 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例如,在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承包方的成本大幅增加,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此时承包方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合同价款。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无法就结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合同纠纷方面的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