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员工不来上班还要求补买社保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员工处于合法在职状态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即使员工未实际到岗(如病假、事假、停工留产等合法情形),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仍有义务为其补缴社保。此时员工要求补买社保是合法的,用人单位若拒绝可能面临社保部门责令补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
若员工已离职或劳动关系已解除
若员工未到岗且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如员工主动离职、被辞退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用人单位无需再为其缴纳社保。此时员工要求补买社保缺乏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可拒绝。但需注意:若解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可能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而要求补缴该期间社保。
若员工未到岗构成旷工或严重违纪
若员工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到岗(如旷工超过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期限),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无需补缴社保。但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未通知工会、未送达解除通知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仍存续,需补缴社保。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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