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绩效考核的单位应发加班费吗-汪婷婷律师|法行宝
2026-02-06 劳动纠纷

结论前置:按绩效考核的单位是否应发加班费,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绩效考核与加班费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绩效考核通常是对员工工作成果、效率或能力的综合评价,其结果可能影响奖金、晋升或薪酬调整,但属于“激励性收入”。而加班费是法定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必须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如工作日150%、休息日200%、法定节假日300%工资)。即使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制度,也不能以考核结果为由免除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2. 特殊情形:绩效考核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需看合同约定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员工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即“包薪制”),且单位能证明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低于法定加班费计算标准(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的加班费),则可能被认定为合法。但需注意:

    • 约定必须“明确且具体”,口头承诺或模糊条款无效;
    • 实际工资需经得起核算,若单位无法证明已足额支付,仍需补足差额;
    •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具有强制性,即使约定“包薪制”,也需单独支付300%工资,不可包含在固定工资中。
  3. 单位以“绩效不达标”拒付加班费属违法
    若单位以“绩效考核未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加班费的支付与员工是否完成绩效考核目标无关,只要存在加班事实(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证据),单位就必须支付。员工可据此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发加班费及可能的赔偿金。

建议:若您所在单位存在上述争议,建议优先收集加班证据(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作记录等)及劳动合同、工资条等材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