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司法委托鉴定中,若两名鉴定人员中有一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其出具的鉴定结论通常不能被采信。
分析说明:
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 回避制度是司法鉴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确保鉴定活动的客观、公正,避免因鉴定人与案件或当事人存在特定关系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 如果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可能因存在偏见或利益冲突而失去公正性,从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应当回避的情形: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在存在身份关系(如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如鉴定事项的结果可能直接影响到鉴定人的经济利益、声誉等)、其他影响公正的关系(如师生关系、朋友关系、恩怨关系等)或曾参与本案(如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情形下,应当回避。
未回避的后果:
- 如果司法鉴定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由此产生的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意味着,在法律上,该鉴定结果将不被认可,不能作为判决或裁定的依据。
- 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且认为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 在司法委托鉴定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回避规定,确保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鉴定结果的公信力。
- 如果当事人发现鉴定人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该鉴定人回避,并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必要)。
- 司法鉴定机构也应加强监管,确保鉴定人遵守回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鉴定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特殊情况说明:
- 虽然通常情况下,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结论不能被采信,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该鉴定结论仍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且没有其他更合适的鉴定结论可供采用,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和因素,对该鉴定结论进行审慎评估后决定是否采信。然而,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需要法院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
行动建议:
- 如果您在司法委托鉴定中遇到了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建议您及时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 同时,您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如我,李肖峰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房屋拆迁、土地纠纷、行政诉讼、取保候审领域),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