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流标后可以不招标的法律依据-桑文君律师|法行宝
2026-01-28 合同纠纷

两次流标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确实存在法律依据,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例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即使两次流标,也可不进行招标: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此类项目因特殊性需紧急实施或保密,可不招标;
    •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符合政策导向的项目可直接指定承包方;
    •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例如PPP项目中,投资人具备施工能力时可直接实施;
    •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如企业自建厂房,且具备相应资质;
    •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需重新选定承包商:此时可沿用原招标条件直接签约;
    •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例如设备升级需与原供应商兼容。
  2. 两次流标后的替代程序
    若项目不满足上述例外情形,但两次流标(如因投标人不足3家或报价均超预算),可采取以下措施:

    • 调整招标条件:重新评估技术要求、付款方式或评分标准,降低门槛吸引更多投标人;
    • 改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若两次招标失败且项目紧急或技术复杂,可经批准后采用非招标方式;
    • 申请豁免招标:向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证明招标成本过高或效率过低,申请直接谈判或指定供应商。
  3. 实务建议

    • 流标后需及时分析原因:是资格条件过高、付款方式不合理,还是市场供应不足?针对性调整可提高成功率;
    • 保留书面记录:包括流标公告、投标人反馈、调整方案等,以备监管部门审查;
    • 谨慎选择替代程序:非招标方式需严格履行审批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

总结:两次流标后是否可不招标,需结合项目性质、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综合判断。若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可直接免于招标;否则需通过调整条件或改用其他采购方式推进。如有具体项目场景,可进一步沟通细节,我会协助分析合规路径。